法规速查库
国企开展投资、交易、评估、贸易业务最常用的法规文件,全部链接到官方网站原文页,点击即可查看正式文本。按业务场景分类,先找场景,再找法规。
一、综合与法律基础
国资监管体系的法律地基,任何业务遇到"上位法依据是什么",先查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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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主席令第十五号 · 2024-07-01 施行
公司治理、股东出资、董监高义务的总依据。注册资本认缴期限(5 年实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董监高勤勉义务等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国企交易条款设计与尽调要点。链接为中国政府网受权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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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9-05-01 施行 · 修订草案已提请审议
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出资人职责、重大事项决策(改制、关联交易、资产评估、转让)的法定程序。链接为国资委官网刊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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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国资委 2025 年发布
把"主业管理"制度化:央企规划编制、主业动态调整、非主业投资退出机制的操作依据。链接为国资委官网原文。
二、投资监管
投什么、怎么批、什么不能投——立项前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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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34 号令)
国资委令第 34 号 · 2017 年施行
投资监管核心制度:投资负面清单(禁止类 / 特别监管类)、年度投资计划、主业投资比例约束、投后评价。国企立项第一查。链接为国资委官网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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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资委 2024 年发布
将市值管理纳入央企负责人考核的操作依据。链接为国资委官网原文。
境外投资另须叠加 ODI 三线程序(发改委备案核准、商务部门备案、外汇登记),以及目的地国别风险评估。
三、私募股权基金
国资 LP 出资、基金设立与登记备案的监管规则——从国务院条例到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三层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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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762 号 · 2023-09-01 施行
私募基金领域首部行政法规,位阶高于证监会规章与协会自律规则:管理人登记、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与运作、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监管、法律责任的总依据。链接为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正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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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 105 号 · 2014 年施行
条例施行前的部门规章主力,规定合格投资者标准(个人金融资产 300 万 / 近三年年均收入 50 万等)、募集宣传限制、信息报送等操作细则,部分条款与 762 号令配套适用。链接为证监会官网刊载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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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函〔2026〕54 号
私募基金行业顶层设计文件,与国资委《中央企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同期落地,划定国资基金募投管退新红线:穿透管理、全流程信息化、压实国资 LP 主体责任。链接为证监会官网刊载全文。
《中央企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国资委 2026 年印发)全文未对外公开,相关动态与解读见站内每日采集。
基金业协会重要自律规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AMAC)的登记备案体系——基金设立后必须过的两道门:管理人登记 + 基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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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
中基协发〔2023〕5 号 · 2023-05-01 施行
管理人登记与基金备案的核心自律规则:实缴资本、高管资质、从业经验等登记门槛,及基金备案时限与材料要求。配套的管理人登记指引 1-3 号同步施行。链接为中基协官网政策法规栏目(含全部私募类规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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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 1-3 号
中基协发〔2023〕21、22 号
第 1 号私募证券基金、第 2 号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国资基金最常用)、第 3 号变更管理人。第 2 号细化股权基金备案的投资者、投资范围、关联交易等要求。同栏目内可查全部原文。
国资 LP 出资基金须同时满足三层规则:国务院条例与 54 号文的监管要求 → 国资委基金管理办法的国资约束 → 中基协登记备案的自律程序。
四、产权交易
股权买卖、增资扩股、资产转让的程序依据——"进场交易"制度的全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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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 号令)
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 · 2016 年施行
产权转让、增资、重大资产转让三大类交易的基本程序:评估备案 → 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 → 竞价确定受让方。非公开协议转让仅限法定例外情形。链接为国资委官网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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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
国资委 2025 年印发
32 号令的实操细化:信息披露时限、挂牌与竞价流程、交易凭证出具等全流程操作规范。链接为国资委官网原文。
五、资产评估
定价基准怎么来——评估、备案、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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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2 号令)
国资委令第 12 号 · 2005 年施行
应当评估的经济行为清单、评估核准与备案制度的基础文件。链接为拉萨市国资委官网刊载全文(国资委官网未提供数字化全文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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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委 2024 年发布
对评估备案事项的最新优化口径:可豁免评估的情形、估值报告适用范围等。链接为国资委官网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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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74 号文)
国资委产权〔2006〕274 号
12 号令的配套细则:评估委托方确定、备案分级管理等操作口径。链接为国资委官网原文。
关键规则:评估结果有效期 1 年(自评估基准日起);交易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经备案 / 核准的评估值。
六、贸易与供应链
涉贸易业务标的的必查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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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74 号文)
国资发财评规〔2023〕74 号
"十不准"禁令: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不准参与融资性贸易 / 空转 / 走单等虚假贸易。全文未对外公开发布,链接为国资委官网就该文件适用范围的官方答复(明确地方国企参照适用)。深度解读可参考站内案例板块。
七、责任追究
终身追责时代的规则清单——知道边界,才知道怎么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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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46 号令)
国资委令第 46 号 · 2026-01-01 施行
13 大类 98 种追责情形、5000 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终身追责(退休离职调任均追)。链接为国资委官网全文;配套解读见 《一篇读懂 46 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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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号令印发新闻及国资委负责人答记者问
国资委 2025-12-18
理解立法意图与执行口径的权威材料。链接为国资委官网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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